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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征求意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征得个人同意

8月8日,国家网信办官方账号“网络中国”发布新公告,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征求意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征得个人同意

提到,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足够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为达到相同目的或满足相同业务需求,如有其他非生物识别技术解决方案,则优先采用非生物识别技术解决方案。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个人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1万人以上人脸信息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酒店卫生间等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识别设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并设置显着的提醒标志;物业服务企业等大厦管理人员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使用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公司等物业管理方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征求意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征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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